在再婚所构建的家庭里面,身为父亲的人背着继母私下把钱转给了自己亲生的儿子用以资助其结婚事宜,那么这笔钱继母有没有权利要求要回来呢,像这样涉及家庭财产方面产生的纠纷情况在实际生活里可不是稀有的个例,重点是要看法律究竟会怎样去认定这种把钱作为礼物给予的行为 。
赠与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方给钱、一方收钱的这般事实,在老朝向儿子小陈转账20余万元,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构成了法律范畴里的赠与合同关系,这种关系自小陈收到钱款之际就已然成立且生效了。
能够确定赠与有没有具备有效性,重点在于核查它是不是触犯法律。我国民法典清晰说明了一些没有效力的状况,像是两方心怀恶意互相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或者是赠与这个行为自身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本案的关键要点紧接着就转到老陈的赠与是不是属于这些没有效力的状况上。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阿姨提出这样的主张,即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没有权力单独去处置它。这实实在在地指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矛盾,那就是对于家庭当中的大额支出而言,倘若一方并不知情,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这种处分是没有效力的呢?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是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力的。
但所谓的“平等处理权”,并非意味着每一笔支出都一定要双方进行签字。对于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需要的东西,任何一方均是拥有决定权力的。然而像资助自己子女结婚这样的事务,虽说已经超出了日常的范围,可是通常情况下会被看作是家庭重大开支的其中一部分,在司法实践当中会结合家庭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的 。
赠与目的的正当性审查
法院于审理阶段,深入地考察了老陈赠与行为的目的,该款项明确是被用于儿子结婚时购房以及支付彩礼事宜,这一举措属于资助子女完成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中国社会传统以及家庭伦理观念里,父母于自身能力范围之内向子女给予这般的经济支持,是具备合理性以及正当性的 。
这样一种,以亲情作为基础,其目的在于帮扶子女去组建全新家庭的赠与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与之相反,它契合了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家庭互助理念。所以,目的具备的正当性,乃是支撑赠与有效的一个关键重要因素。
继母不知情是否影响效力
张阿姨着重表明自己对于转账这件事是不知情的,法院经过分析得出认识,老陈的收入处于一般水平,像这般大额的支出持续不断地出现,身为共同生活着的配偶却全然不知情,这并不契合日常家庭生活的管理常理,?
纵使确实不知情,老陈的行为归属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法律方面,无权处分主要对财产能否顺利转移产生影响(物权层面而言),并非直接致使赠与合同(债权层面)无效。合同是否无效,依旧要回归到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来判定。
法院的判决逻辑分析
在此案件当中,法院最终判定赠与具备有效性。其逻辑关联清晰明了:首先呢,赠与合同已然成立;其次,该赠与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并不违背公共秩序以及良好风俗;再次,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父子二人存有恶意串通行为从而损害张阿姨利益的那种故意;最后,儿子是有理由去相信父亲的赠与是代表了家庭方面共同意愿的。
所以,张阿姨基于不知情以及属于共同财产这些因素,提出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且返还款项的诉求,然而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一审的结果是这样,二审的结果同样如此,这展现体现出了司法针对此类家庭内部经济帮助行为所持有的审慎态度。
类似纠纷的预防与启示
这场官司,给再婚家庭,敲响了警钟,再婚家庭财产关系,更为复杂,它涉及婚前财产,涉及婚后共同财产,还涉及各自子女的利益,避免此类纠纷的最好方法,是夫妻双方,对重大财务支出,保持透明沟通。
可思索借助书面协议、家庭会议这般的形式手段,就大额资金的运用达成那种共识。清晰明确财产的归属以及处分规则,如此一来既能够保障各方的权益,又能够维护家庭的和睦状态。法律对正当的亲情赠与予以那种保护,不过也积极倡导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建立于坦诚基础之上的财产管理行为 。
针对处于关系融洽阶段时,父母为助力子女达成婚姻、购房等人生重要事宜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如果在父母承受能力范围以内,司法环节一般会给予尊重以及保护。这既是对父母疼爱子女心意的认同,也是对维护家庭内部信任关系的一种呈现。
于您的家庭里头,针对资助子女成婚、购置房产这般大额开销,您觉得夫妻两方必须怎样预先交流以及规划,方可既展现支持又防止往后生出纠葛呢?欢迎分享您的见解,要是觉着本文有启迪,也请点赞予以支持。
